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
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
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本條適用於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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