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該次遴選資 格;已經遴選會審議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該決議,並重新辦理遴 選。
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本條適用於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