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該次遴選資
格;已經遴選會審議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該決議,並重新辦理遴
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本條適用於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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