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機關於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作業時,得邀
集出缺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辦理座談會或說明會,增進學校教職員工
及家長代表瞭解校長候選人之辦學理念及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前項座談會或說明會,應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其座談會或說明
會蒐集對校長候選人之意見,於提供遴選會參考時,不得以得票數或得票
順位方式呈現。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瞭解校長候選人之能力、特色及辦學理
    念等,並納入遴選會審議參據,於第一項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得視情況
    辦理校長候選人座談會或說明會,並明定校長候選人座談會或說明會
    之辦理原則,供各該主管機關遵循。
三、出缺學校辦理校長候選人座談會或說明會,若進行意向調查,當教師
    與家長意向表達不一致,或校內意向與遴選會結果不一致,易造成校
    園紛爭,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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