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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教育實驗,違反實驗計畫情節重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原許可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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