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教師兼
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實驗研究工作,學校
得依規定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減少授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
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放寬兼代課時
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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