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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之評鑑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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