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用詞,明定本辦法適用學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之高級
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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