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主管機關得將本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
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
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
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
織與會計制度。
本評量應以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得將本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或委託學術
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受委託學術團體、專業評量機構之條件。
三、第三項明定本評量應以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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