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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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一、多元評量學生學習成就,使學生適性發展,以培養五育並重之國民。
二、重視學生之學習歷程,尊重學生之性向及興趣,以激勵學生之向學動
機。
三、輔導高中及高職(以下簡稱高中職)辦理招生,提供學生多元入學途
徑,以建立符合學校及學生需要之入學制度。
四、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學校特色,引導國中畢業生就近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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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生方式
一、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或體育之特別性向或才
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二、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就近入學鄰近
高中職或直升入學,以落實高中職社區化。
三、登記分發入學:提供非經由前二款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之方式入學學生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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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校除辦理登記分發入學外,應依學校特色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
或擇一辦理,五專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應與高中職聯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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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依實際需要擬定範圍或數量,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
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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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
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
三、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並
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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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各項招生之辦理方式
一、甄選入學
(一)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特殊才能班、各單類科高中及高
職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
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甄選入學按下列方式實施:
1.各校辦理甄選入學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
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
總分之百分之五十。且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
2.各校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
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
。
3.各校應視實際需要就實驗、口試、小論文、實作、表演或術科
等項選擇辦理,不得加考任何學科紙筆測驗。
二、申請入學
(一)學生限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中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
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如下:
1.向一所高中提出。
2.向一所高職提出。
3.同時向一所高中及一所高職提出。
(二)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超過前目規定之校數,其報名費
用不得增加。
(三)國民中學學生應依各校所定條件,自行向欲就讀之學校或聯合申
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四)各校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
為申請條件,並得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五)各校應採計基本學力測驗之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
加分條件。
(六)各校應參採學生之在校成績(限直升入學)、日常生活表現或特
殊事蹟等。
(七)各校得考量社區地緣因素,提供若干名額予鄰近國中,其提供名
額之原則及錄取方式,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八)各校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九)直升入學以本校學生為原則。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各校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應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不得加權計分。
(二)各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應以當年度一次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
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完整使用,參加二
次學力測驗者,由電腦選擇較優一次之分數作為分發依據;總分
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三)各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參加二次
基本學力測驗者,以第二次報名時,所選擇之登記分發區為分發
依據。
(四)各應屆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生依各區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之規定提
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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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招生時間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第二次
基本學力測驗則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係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其放
榜時間應於每年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
三、登記分發入學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
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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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招生名額比例
一、各公立高中:申請入學名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
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
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各公立高職:申請入學名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
六十為原則。
三、各私立高中職:申請入學名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
之七十為原則。
前項各款規定之名額外均為登記分發入學名額。
各校得依學校發展特色及需求,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降低
登記分發入學名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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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工作,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
務委員會,負責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工作有關事宜;並由各區聯合
組成全國試務委員會,負責全國一致性之試務工作有關事宜。
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定各試務
區之範圍及數量,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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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招生組織分工
一、各招生區高中職為聯合辦理各項入學應分別成立各區甄選入學委員會
、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
二、高中職及五專為辦理多元入學,應聯合各招生區之各入學委員會成立
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
三、前兩項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
負責處理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事宜。
四、各招生區高中職各項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中職校校長、教務主任
、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
家長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
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五、各校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項招生事宜,並將各項招生名額、
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項入學委員會彙整,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上網公告。
六、高中職應將學校辦學理念及特色、收費標準呈現於學校網頁首頁,並
將網址明列於簡章中,供家長及學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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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方案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
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
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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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各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各項招生入學,各國
民中學均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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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各招生區高中職辦理之甄選入學、申請入學與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簡
章,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核定簡章時就各招生區辦理招生事項及報
名費詳加審核,並就重要或有疑義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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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各項報名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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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基本學力測驗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成立專業測驗機構負
責規劃研究,建立題庫並推動施測事宜。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承辦學校均不得公布基本
學力測驗之分數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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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各高中職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得參採國民中學
學生在校表現。
前項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之方式、比例及實施時間等,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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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方式,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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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玖、私立高中職或公私立進修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或參加各
招生區聯合辦理之招生入學。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其辦理之基本原
則,應依本方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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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班學程(班)畢業
生分發實用技能班學程(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
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
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得以全部或部分
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不受第參點及第柒點規定招生方式之限
制;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
理。
前項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特殊地區高級
中等學校,由教育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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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壹、配合措施
一、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一)建立高中職教育發展目標。
(二)規劃高中職社區化中程計畫。
(三)建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指標。
(四)訂定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相關法令。
(五)宣導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
(六)輔導各地區推動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一)推動高中職社區化中程計畫。
(二)輔導所屬高中職發展學校特色。
(三)督導各招生區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業務。
(四)調整高中職學生適當比例,並逐年增加高中學生數。
(五)輔導所屬高中職加強辦理多元入學方案。
(六)輔導各招生區成立單一諮詢窗口,輔導學生升學。
(七)督導國民中學以生活教育、全人教育及繼續學習能力之培養為教
學重點。
(八)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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