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
    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
        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重修課程時間以寒假、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
          課程為主。其每一學分之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但不得少於
          六節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
          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四十元。
  (三)自學輔導:
        1.重修學生未達前款第一目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面授
          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
          原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
    申請自學輔導。

四、重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得酌收材料費,每學分以二百元
    為上限。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
    績考查;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
    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六、本規定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依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