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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及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理案件原則:由本部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初審,
    受理期間為每年一月及七月,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填具申請表及審查
    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採雙掛號方式,寄(送)審查小組,以郵
    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應繳交之表件:
  (一)基本資料:
        1.證明文件一覽表一份、申請表及審查表各一式五份。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本,正本驗後即以限時掛號退還申請人
          。
        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式四份。
        4.國內(外)學歷畢業證書,正本驗後即以限時掛號退還申請人
          。
        5.國內就讀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一式四份。
        6.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式四份。
        7.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單)影本,一式四
          份。
        8.國外學歷就讀期間學校行事曆,一式四份。
        9.內政部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10.申請人除應繳交上述文件外,如各教育階段學歷為國外取得(
          例如: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應主動告知審查小組,並檢附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內
          政部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二)申請認定課程資料:
        1.普通課程:所修讀大學校院普通課程之科目名稱、成績證明影
          本,一式四份。
        2.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選擇申請認定之師資類科,依國外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入學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
          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選填表格,檢附資料一式四份如下(資料
          過多者,得分冊並註明冊數):
         (1)教科書封面、目錄、教學課程大綱或相關修課內容等資料。
         (2)封面部分:註明申請採認各科目學分之中英文對照(如為國
            內修習之課程,僅註明中文)及申請人姓名。
         (3)內容部分:按填列申請表之順序排列,註明目錄、頁數。
         (4)檢具符合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之國內課程學分合併申請認定
            者,應繳交相關學歷證件及前三小目修習課程相關證明資料
            。
  (三)切結書:一式四份,應加蓋私章。

四、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一)教育專業課程申請表及審查表:申請認定之師資類科,依國外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入學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
        規定填列。
  (二)專門課程申請表及審查表:申請認定中等師資類科者,依國外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入學日之國內當時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專門科目對
        照表填列。

五、審查流程:
  (一)審查小組辦理初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國外學歷認定: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審查
          ;認定通過者,進行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
          。
        2.課程審查:
         (1)普通課程審查:核對申請人國內(外)大學學歷,依申請人
            所提列之普通課程進行審認。
         (2)專門課程審查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分別送設有該教育階段
            別、科(類)別、領域專長別師資培育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
            之學者三人初審。
         (3)審查科目若不同意採認或有二位審查教授採認之課程名稱不
            一致,應就不同意或不一致採認之科目及其原因進行逐項說
            明。
  (二)課程複審:由審查小組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召開課程複審工作會議
        ,就前款第二目課程初審結果進行複審。
  (三)課程總審:前款複審結果提報本部所成立之認定小組,由認定小
        組定期召開會議就複審結果進行總審,總審結果由本部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

六、前點總審結果認定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
    習,成績及格者,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認定未通過者,得自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
    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