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國民教育法修正公布,原第七條之一移列至 第三十八條規定「(第一項)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 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第二項)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 ,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並得採專案編班方 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條 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