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學校主管機關得對技藝教育學生,優先薦輔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
學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增進學習成效及
提升技能水準,得辦理國民中學技藝競賽。
技藝教育學生畢業後有就業意願者,國民中學應與地區就業服務機構密切
聯繫,善盡輔導其就業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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