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二人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
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國民中學應自行或與其他合作單位共同開設多元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
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
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三年級
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連同專班合計,得維持原班級數。
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星期以三節至十二節為限;採
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學生人數以十二人至三十人為原則。經查,為因應少子女
    化現狀,若有未達開班人數十五人之規定,為考量學生實際選習需要
    ,部分縣市會以降低補助款之作法同意學校設班;甚或有部分學校會
    將職群選習意願不同之學生合併成班,以達到設班門檻,無法真實對
    應學生需求。爰參照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規劃及實施要點,適性分組規定,修正本辦法之開辦班級人數下限
    為十二人,以符合學校實際開班需求,並維護學生選習技藝教育權益
    ;另學生人數上限則依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與國
    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辦理。
二、修正第二項文字,學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開設多元課程,不受
    一至四職群之限制,惟同一學生仍以一學期至多選修二職群課程為限
    。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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