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
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
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
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
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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