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
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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