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
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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