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
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
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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