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
    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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