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小學科學
教育白皮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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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加強中小學科學教育研究、推廣、研習及輔導工作,提升中小
學科學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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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第二類: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
前項學校申請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
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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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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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項目│項目內容 │補助對象│
│ │ │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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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1.中小學假期環境與科學教育研習活動之│第二類 │
│境與科學│ 辦理。 │ │
│教育推廣│2.中小學實驗性或示範性環境與科學教育│ │
│活動 │ 活動之辦理。 │ │
│ │3.環境與科學教育刊物之發行及科學教育│ │
│ │ 網站之建立。 │ │
│ │4.中小學環境與科學教育之研討。 │ │
│ │5.其他環境與科學教育推廣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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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1.中小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學科)研│第一類 │
│學課程教│ 究與教材教法研發及評鑑。 │第二類 │
│材、教法│2.科學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成果推│ │
│及評量之│ 廣及輔導。 │ │
│研究發展│3.科學課程教學、評量方法之研究改進。│ │
│ │4.數位化資訊與科學課程、教材教法結合│ │
│ │ 之研究及發展。 │ │
│ │5.各級學校科學教學與評量標準之訂定。│ │
│ │6.科學教師職前教育實習課程實習基準之│ │
│ │ 建立。 │ │
│ │7.科學教師教育學程課程之檢討及修訂。│ │
│ │8.環境與能源議題融入課程教學。 │ │
│ │9.天然災害防治及環境保護議題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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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1.科學資賦優異學生教學及評量方法之研│第一類 │
│學資賦優│ 究。 │第二類 │
│異學生教│2.科學資賦優異學生補充教材之編輯。 │ │
│育研究及│3.科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活動之辦理及輔│ │
│輔導 │ 導。 │ │
│ │4.科學資賦優異學生追蹤輔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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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1.各地區特色性科學教學資源之調查研究│第一類 │
│土性科學│ 。 │ │
│教材之研│2.鄉土性科學教材之研究。 │ │
│發及推廣│3.鄉土性科學補充教材成果之推廣。 │ │
│ │4.中小學生鄉土性環境教育教學活動之辦│ │
│ │ 理。 │ │
├────┼──────────────────┼────┤
│(五)學│1.中小學科學創意活動之辦理。 │第一類 │
│生科學創│2.中小學科學創意活動題材之研發。 │第二類 │
│意活動之│ │ │
│辦理及題│ │ │
│材研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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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原則:應符合本計畫專案補助目的及補助範圍。
(二)優先補助之計畫:
1.實施之研究實驗計畫具有連續性質,實施成效經考察良好,目
前尚未完成者。
2.具有示範性及實驗性之計畫,對科學教育之發展能產生良好積
極之影響,或能啟發其它科學教師從事研究實驗者。
3.計畫執行學校有配合款,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具有熱忱並有充
足之研究人員可供支援者。
4.計畫內容符合年度重點工作之需要,對於推展科學教育頗有貢
獻,且過去並無其他單位或人員從事類似之研究者。
(三)不予補助之計畫:
1.業經本署、教育部或科技部核予相關補助者。
2.曾實施科學教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計畫內容非科學教育及科學人才培育範圍者。
4.與正在進行研究之科學教育計畫或過去已有研究之計畫重複者
。
5.計畫效果不佳或無顯著價值者。
6.計畫所需經費數額過大,非本署科教經費所能負擔者。
7.計畫所需全程工作時間過長者(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
8.申請學校具有自行負擔之能力者。
9.申請學校所需師資設備能力不足完成任務者。
10.具有政策性研究計畫。
11.購置科學儀器、教育、標本或其它設備者。
12.修建科學館、科學教室。
13.基於本職所進行之研究工作。
14.計畫之人事補助經費占其經費總數比率過高者(以不超過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
(四)申請學校或機構得視執行計畫需要,依下列規定及教育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編列經費,申請各項補助
:
1.同一計畫之人事費以不超過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計畫
主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專任行政助理及兼任行政助理之經
費編列基準如下:
(1)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六
千元為限。
(2)講師、科學教師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為限。
(3)兼任行政助理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4)專任行政助理: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
酬金支給基準(限三所師範大學之科教中心所提計畫案)。
2.二個以上學校同時申請補助時,得補助其中之一或由二個學校
協同辦理。
(五)相關配合事項:
1.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應負責輔導與推動各區之科教相關事
務,各校科學教育中心輔導區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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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單位│負責區域│各區域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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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北區 │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臺北市、│
│師範大學│ │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
│科學教育│ │連江縣、金門縣 │
│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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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中區 │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師範大學│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
│科學教育│ │ │
│中心 │ │ │
├────┼────┼────────────────┤
│國立高雄│南區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
│師範大學│ │澎湖縣 │
│科學教育│ │ │
│中心 │ │ │
└────┴────┴────────────────┘
2.計畫主持人相同或參加研究工作人員相同時,同一年度以二項
計畫為限。
3.參與研究工作人員不限申請學校之成員。
4.延續性計畫,除確因實際工作需要,經專案報准成立研究小組
及增置人員外,不得增加經費。
5.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應配合學年度時間:延續性計畫之年度計
畫不得與上年度計畫重疊(例如某一計畫未能於該學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須延展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者,其下學年度
計畫應扣除八月至十二月之執行期限)。
6.各校所提科教專案計畫申請書表及附件,應具有詳細說明足供
了解各項計畫之實施步驟、經費用途、參與工作人員及實施進
度等,違反者,不予補助。
7.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學校辦理區域性學生研習活動之
各項計畫,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酌予補助經費,並督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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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各申請案應檢附補助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
、計畫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一式三份,送本署指定行政協助之承
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彙總審查;其程序如下:
1.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逕送承辦單位。
2.除前目以外,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應由其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彙整轉送承辦單位。
3.各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之申請案,逕送承辦單位。
(二)申請期間:由本署發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轉知主管學校辦
理期限,各申請案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達承辦單位。
(三)申請注意事項:
1.學校應依第四點補助範圍之重點項目及其需求之條件,依「補
助經費申請表」所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並依申請程序及申請日
期之規定提出申請。
2.經核准補助者,如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主持人以外之第三人
完成之各項專案研究報告等著作,受補助學校應與其簽訂契約
,約定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全部讓與本署、教育部,並
不得對本署、教育部行使著作人格權。上述著作不得有抄襲、
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利用之情事;其涉及著作權利用之
糾紛者,由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等自負法律責任。
3.申請補助經費執行期限,以該學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竣為原
則。
(四)審查方式及重點:各申請案於受理截止後,由本署依下列規定及
各申請案性質每案送請二名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初審,俟初審結果
彙整完畢後,再由本署邀集各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評定會
議進行複審,評定各申請案補助金額,並於該年七月十五日前公
布結果。
1.審查方式:
(1)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2)複審:採共同會審方式辦理。
2.審查重點:
(1)主持人研究表現、執行計畫能力及過去執行成效。
(2)計畫主題之適切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3)研究內容及方法之可行性。
(4)預期完成之項目、具體成果及效益。
(5)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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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與結報:獲核定補助之各案,應於該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請款,並於計畫結束後 2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完成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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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核准補助之各執行單位應於學年度執行期限結束後二個月內,
完成撰寫研究成果報告,並繳交書面報告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光碟
片一份。
(二)本署得委託學術單位辦理期中及期末報告事宜,邀請各執行單位
做口頭報告,各執行單位應於事前提出書面期中及期末報告,研
究成果報告經學術單位審定彙集後,並依本署規定公告上網,以
供各界查詢。
(三)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期中、期末及研究成果報告,應列為各執
行單位申請補助或後續計畫補助之依據;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
專案成績優良者,由其輔導學校函知本署,由本署函請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敘獎;至其所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校
長亦得從優敘獎。
(四)本署於必要時得辦理相關訪視活動,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署人
員組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督導各計畫辦理情形。
(五)執行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為中小學教師者,以三人為限,
可折抵十八小時之進修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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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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