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