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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執行「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閱
    讀教育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推動閱讀相關事務,營造校園閱讀風氣,提升教師閱讀專業知
          能與教學策略,培養學生閱讀習慣,增進學生閱讀素養及理解
          能力。
    (二)加強投入弱勢地區閱讀資源,弭平城鄉差距,落實教育資源均
          等。
    (三)善用民間資源,結合民間團體協助學校推廣閱讀活動。
    (四)善用人力資源,結合大學或學術機構推動國民中小學閱讀活動
          ,增進閱讀推展效益。

三、本補助之實施期程,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四、本補助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下列公立國民
          中小學:
          1.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2.國立大學、國立高級中學學校及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國中部、國小部(以下簡稱國立學校)。
    (二)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並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法人或機
          構。
    (三)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公立大學及學術機構。

五、本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
          1.辦理國民中小學閱讀教學、閱讀推動及閱讀分享交流活動;
            各地方政府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2.自行規劃辦理到校實地輔導閱讀推動;訪視每校補助地方政
            府二千元。
          3.充實國民中小學圖書館館藏;按本署預算編列情形核予補助
            。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
          1.辦理校內讀書會、寒暑假閱讀與寫作相關營隊及其他特色閱
            讀活動;每校最高二萬元。
          2.改善圖書館(室)設施、設備或空間環境;每校最高二百萬
            元。
          3.建置學校閱讀角;每校最高十萬元,其中十分之一得購置圖
            書。
          4.增置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以下簡稱圖書教師);每學期補
            助國小每校八萬兩千元,國中每校九萬元。
    (三)民間團體、法人或機構:
          1.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閱讀教學、閱讀推廣活動,並以偏遠學
            校為優先;每校最高三萬元。
          2.辦理閱讀論壇等閱讀推廣相關活動;依核定之計畫,按個案
            補助。
    (四)公立大學及學術機構:
          辦理閱讀教學與基礎研究、圖書教師及教師研習等閱讀推廣相
          關活動;依核定之計畫,按個案補助。
    前項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
    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第四點對象申請本補助時,應依本署所定期限,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
    請表一式二份,向本署提出;公立國民中小學應由其所在地地方政府
    初審後,彙整造冊向本署提出。

七、本署受理申請案後,應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經審查通
    過後,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通知申請人;公立國民中小學
    申請案,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學校。

八、本補助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目標具體明確,符合學校現況及實際需求。
    (二)計畫內容及策略具可行性,課程及活動之規劃具體完善,能提
          升校內閱讀風氣。
    (三)學校圖書館(室)閱讀空間規劃能結合課程、營造整體效果、
          提升師生使用頻率,並增進學生閱讀興趣。
    (四)人力資源運用得當,能妥善整合資源,展現預期成效。
    (五)民間團體、法人或機構協助辦理閱讀推廣相關活動,其受協助
          學校以未重複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法人或機構協助為原則,並
          以最多學校受惠為前提。
    (六)經費編列係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其運用須符合經濟效益,展現預期成效。

九、補助比率:
    (一)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如附表1。
    (二)國立學校不占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名額,且無
          第一項自籌款規定之適用。

十、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另民間團體之補助,應依據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

十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於本計畫結束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結
      算表各一份,送本署備查。

十三、地方政府應督導公立國民中小學確實依計畫書執行,並掌握執行進
      度,落實績效;績效卓著者,由本署及地方政府,依權責對受補助
      對象或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十四、申請人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或經費申請表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本補
      助,並繳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