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
1.辦理國民中小學閱讀教學、閱讀推動及閱讀分享交流活動;
各地方政府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2.自行規劃辦理到校實地輔導閱讀推動;訪視每校補助地方政
府二千元。
3.充實國民中小學圖書館館藏;按本署預算編列情形核予補助
。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
1.辦理校內讀書會、寒暑假閱讀與寫作相關營隊及其他特色閱
讀活動;每校最高二萬元。
2.改善圖書館(室)設施、設備或空間環境;每校最高二百萬
元。
3.建置學校閱讀角;每校最高十萬元,其中十分之一得購置圖
書。
4.增置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以下簡稱圖書教師);每學期補
助國小每校八萬兩千元,國中每校九萬元。
(三)民間團體、法人或機構:
1.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閱讀教學、閱讀推廣活動,並以偏遠學
校為優先;每校最高三萬元。
2.辦理閱讀論壇等閱讀推廣相關活動;依核定之計畫,按個案
補助。
(四)公立大學及學術機構:
辦理閱讀教學與基礎研究、圖書教師及教師研習等閱讀推廣相
關活動;依核定之計畫,按個案補助。
前項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
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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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另民間團體之補助,應依據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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