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依課程綱要所編輯之教科圖書,特依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設各領域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定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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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課程綱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
法之規定,審定教科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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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定委員會依教育階段分組,必要時得依學科性質組成學科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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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就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後聘(派)兼之: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大學講師以上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之研究人員。
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教法。
(二)教師:具與審定之教科圖書同一教育階段之現職教師資格,並同
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具薦任九職等或相當薦任九職等以上資
格。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具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審定委員會委員中,具教師資格,或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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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定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配合課程綱要重新發
布後之實施期程,其聘期得予縮短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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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定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主
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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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定委員會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
日期,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審定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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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定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採分組審查之會議,以分組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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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定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之決議,應
經討論,並以合議方式作成。
前項決議附帶之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載明「必要修正」或「建
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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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定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就
書稿特定內容提出書面意見,或列席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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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定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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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申請審定者之教科
圖書編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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