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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輔導所屬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主管機關輔導學校及學校辦理學校午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主管機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
    辦理午餐相關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
    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
    四分之一以上。

五、學校辦理午餐,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
        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
  (二)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
        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三)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四)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
        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學校應督導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
        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六)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臺
        登載食品相關資訊。
  (七)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以利學生選擇。但情
        形特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提供一家者,不在此限。
  (八)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
        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
        生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
        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九)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
        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健康飲
        食)講習至少八小時。
  (十)學校不得要求供應食品之廠商,提供支應學校活動或措施所需之
        經費等不當行為或回饋。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由地方政府納入代
    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
    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一)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二)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三)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四)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五)廚工人事費。

七、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得雇用廚工,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廚工之資格條件、上班時間、廚工及用餐學生人數比例等,由
    地方政府或學校定之。

八、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收支
    明細及相關報表,其報表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十、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
    由主管機關定之。

十一、主管機關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預算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但捐款者已指定對象
      ,其用途具體明確,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並能迅速辦妥者,
      得在不任意變更用途情形下,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學校。

十二、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造具印領清冊,並不得重複請領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

十三、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
      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
      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前項結餘款之管控機制,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十四、學校應確保每位貧困學生及時獲得補助。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所屬學校執行補助貧困學生午餐之情形,必要
      時得不定期查核之,並建立獎懲機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辦理各主管機關所屬學校執行補助貧困
      學生午餐情形之抽查,抽查結果函送主管機關作為前項獎懲之參考
      。

十五、非屬家長無力支付午餐費之情形,學校應勸導其依規定繳納,必要
      時得依相關法令採取適當方式催繳。

十六、學校辦理午餐應定期檢討經營效能並嚴格管控供應品質,確保學生
      用餐權益。
      學校午餐有用賸飯菜,為珍惜資源有效運用及照顧貧困學生,學校
      得建立相關機制,提供貧困學生。

十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
      定補充規定。
      國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