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
員資格標準第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的
(一)落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之規定,以
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安置因家庭或經濟因素於課後無人照顧之弱勢學童,透過政府之
協助提供課後安親照顧服務,由服務人員協助該類兒童完成家庭
作業寫作,並提供團康、體能活動及課後生活照顧。
|
三、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
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
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二)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學
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
四、補助原則
(一)前點第一款參加費用,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
資格標準第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
支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發生數
額申請本部核定補助。本部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者
,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
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
同意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向本部申請補助
。
(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
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二)學校、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試辦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部申請補助。
(三)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
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
(四)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
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五)本部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公
告核定補助結果。
|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撥各學校及法
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需繳交
,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二)本部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民間團體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服務結束後,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
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二)本部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