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
    員資格標準第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落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之規定,以
        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安置因家庭或經濟因素於課後無人照顧之弱勢學童,透過政府之
        協助提供課後安親照顧服務,由服務人員協助該類兒童完成家庭
        作業寫作,並提供團康、體能活動及課後生活照顧。

三、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
        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
        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二)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學
        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四、補助原則
  (一)前點第一款參加費用,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
        資格標準第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
        支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發生數
        額申請本部核定補助。本部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者
        ,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
        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
        同意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向本部申請補助
        。
  (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
        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二)學校、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試辦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部申請補助。
  (三)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
        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
  (四)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
        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五)本部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公
        告核定補助結果。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撥各學校及法
        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需繳交
        ,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二)本部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民間團體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服務結束後,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
        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二)本部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