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0日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除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
  學生,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積極保障弱勢學生之權
  益。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
  。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補助之,仍不足者,得申
  請教育部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
  例,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本服務因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弱勢兒童比例過高
      導致標籤化及品質下降,爰修正第一項,明定除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整併列為第二項,並明定弱勢學生減免之
      費用,部分由學校或受委託人負擔,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籌措經費補助之,再不足者,由教育部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四、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第三項,並增列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服務
      之人數比例為評鑑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