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
    規定並為提升書法教育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進書法師資專業知能,強化現場教學師資。
  (二)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營造整體學習情境。
  (三)辦理多元書法學習活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實施期程: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五、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
        統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
        題觀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
        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課程相關材料費、講師住宿費、膳費及雜支
        。每場次參考總課程研習時數,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
        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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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習時數  │建議該場次補助經費上限  │
        ├─────┼────────────┤
        │3 小時    │10,000  元              │
        ├─────┼────────────┤
        │6 小時    │15,000  元              │
        ├─────┼────────────┤
        │12  小時  │28,000  元              │
        ├─────┼────────────┤
        │18  小時  │40,000  元              │
        └─────┴────────────┘
  (二)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寒暑假書
        法學習營隊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活動相關材料費、保險費、講師膳宿費、工作人員膳
        費及雜支。每場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三)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教
        學設備、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費,
        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上限。
  (四)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員
        於社團活動或彈性學習課程進行教學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全民健
        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
        任。每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五)推動書法教學相關活動: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其他推動書法
        教學之相關活動,每校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六;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補助內容項目進行統籌規劃
          ,及完成轄內學校(含國立學校)申請計畫之初審作業,配合
          國教署指定期限辦理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含電子檔)
          之函報作業。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應提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報
          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彙報本署。但不占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
          補助額度。
  (二)審查原則:
        1.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
          永續性、成效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等級,核定補
          助經費及補助比率。
        2.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項目,本署得就全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
          類型、學生人數、班級規模及書法教學特色等指標排序,分年
          分階段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補助之。
  (三)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送本署
        後,由本署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
        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掣據備文請撥。
  (三)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各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
        (含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送本署辦理核結。

八、成效考核:
  (一)所報計畫有申報不實且經查證屬實者,除追繳款項外,依法予以
        糾正、扣減其後年度之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依所獲補助內容督導所屬
        學校依計畫執行,以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責任。
  (三)執行本要點各項內容卓有成效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