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
規定並為提升書法教育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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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增進書法師資專業知能,強化現場教學師資。
(二)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營造整體學習情境。
(三)辦理多元書法學習活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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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期程: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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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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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
統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
題觀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
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課程相關材料費、講師住宿費、膳費及雜支
。每場次參考總課程研習時數,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
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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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時數 │建議該場次補助經費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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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時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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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時 │1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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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小時 │28,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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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小時 │4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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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寒暑假書
法學習營隊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活動相關材料費、保險費、講師膳宿費、工作人員膳
費及雜支。每場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三)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教
學設備、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費,
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上限。
(四)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員
於社團活動或彈性學習課程進行教學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全民健
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
任。每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五)推動書法教學相關活動: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其他推動書法
教學之相關活動,每校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六;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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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補助內容項目進行統籌規劃
,及完成轄內學校(含國立學校)申請計畫之初審作業,配合
國教署指定期限辦理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含電子檔)
之函報作業。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應提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報
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彙報本署。但不占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
補助額度。
(二)審查原則:
1.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
永續性、成效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等級,核定補
助經費及補助比率。
2.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項目,本署得就全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
類型、學生人數、班級規模及書法教學特色等指標排序,分年
分階段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補助之。
(三)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送本署
後,由本署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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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掣據備文請撥。
(三)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各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
(含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送本署辦理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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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效考核:
(一)所報計畫有申報不實且經查證屬實者,除追繳款項外,依法予以
糾正、扣減其後年度之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依所獲補助內容督導所屬
學校依計畫執行,以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責任。
(三)執行本要點各項內容卓有成效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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