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526 99B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
        統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
        題觀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
        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課程相關材料費、講師住宿費、膳費及雜支
        。每場次參考總課程研習時數,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
        為上限。
        ┌─────┬────────────┐
        │研習時數  │建議該場次補助經費上限  │
        ├─────┼────────────┤
        │3 小時    │10,000  元              │
        ├─────┼────────────┤
        │6 小時    │15,000  元              │
        ├─────┼────────────┤
        │12  小時  │28,000  元              │
        ├─────┼────────────┤
        │18  小時  │40,000  元              │
        └─────┴────────────┘
  (二)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寒暑假書
        法學習營隊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活動相關材料費、保險費、講師膳宿費、工作人員膳
        費及雜支。每場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三)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教
        學設備、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費,
        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上限。
  (四)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員
        於社團活動或彈性學習課程進行教學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全民健
        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
        任。每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五)推動書法教學相關活動: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其他推動書法
        教學之相關活動,每校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六;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掣據備文請撥。
  (三)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各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
        (含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送本署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