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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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為發揚民族精神,鼓勵優良文藝創作,提高文藝水準,特設置文
  藝獎(以下簡稱本獎)。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文學二名
  二、戲劇一名
  三、音樂一名
  四、美術一名
  五、書法一名
  六、舞蹈一名
  七、攝影一名

  本獎得獎者頒給每名金質獎章一座,獎金新臺幣肆萬元。

  本獎之對象為對文學與藝術創作有高深造詣,且對民族文化有貢獻者。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候選者以參加一門
  為限):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前條推薦者應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
  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
      著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
      品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如演出時間、地
      點、演出團體等)。

  同一著作或作品曾獲其他獎者,或同一人曾獲得本獎者,不得推薦之。

  本獎每年舉辦一次,推薦日期另行公佈。

  候選人之著作或作品由文藝獎評審委員會評定之,其組織辦法及評審程
  序另定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