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由學校辦理。
  二、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國立者由教育部
      辦理,其餘皆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並均得委由學校
      辦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資格考驗時,應組織「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
  委員會」。其委員會之組織,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科目如左: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考試科目為「國語」、「數學」、「社會與自
      然」等三科。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社會學科
      」等三科。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等
      二科。另抽考科目二科。
  抽考科目依補習學校之性質,就全學程除必考科目以外之教學科目中抽
  定之;惟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抽考科目以專業科目為主要,必要時得
  以實作為之。
  抽考科目,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抽定並
  公告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之及格標準,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考
  驗委員會決定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不及格科目超過全部應考科目
  二分之一以上時,雖總平均達及格標準,仍以不及格論。

  資格考驗及格者,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發給資格證明書
  ,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資格證明書之格式另
  定之。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應於結業考試完畢
  後一個月內為之。
  國民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日期,由辦理學校決定之。

  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成績未及格者,准予再參加
  次年起之資格考驗兩次,應考科目以再參加年度全部資格考驗科目為準
  。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實施要點,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訂定。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得酌收報名費,其收費標
  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