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在轄區內表演或經營之演藝事業暨演藝
  人員,應建立基本資料,並隨時登記其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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