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藝場業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遷址或增加電子遊藝場業營業項目
登記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下列事項之登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營業級別證:
一、營業級別。
二、機具類別。
三、營業場所管理人。
四、營業場所之地址。
前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
更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如認有礙公共安全、安
寧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時,得就其營業級別種類、登記家數及所在區位
予以限制。
主管機關依法撤銷電子遊藝場業營利事業登記時,應一併註銷其營業級
別證;其自行解散或歇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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