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普通級電子遊藝場,不得放任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上
      課時間進入。
  二、限制級電子遊藝場,不得放任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設置未經張貼機具類別標示證或未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
      格領有證明之機具或擅自修改機具。
  六、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七、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八、電子遊戲機不得附設於登記營業場所以外之處所營業。
  九、發覺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或犯罪嫌疑者,應立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處理。
  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人員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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