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
  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
  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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