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 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 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