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
  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
  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
  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三、娛樂類。
  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二項之評鑑分類,應成立評鑑委員會;其組織及
  評鑑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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