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
      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
      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藝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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