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
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
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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