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評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使文藝創作獎之評審作業公開、公平及公正,依據教育部文
    藝創作獎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評審作業預定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完成,以承辦單位正式通知之評審
    時間及地點為準。

三、評審委員遴聘:
  (一)各組各項遴選五位初審、複審相同之評審委員,或視該項目徵件
        數量,教師組與學生組之同徵賽項目得由同一組評審委員分別評
        審之,其人選由承辦單位擬具三倍人數之建議名單,報教育部圈
        選核定並頒發正式聘函,評審委員名單於評審結果公告後始得解
        密。
  (二)評審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專科以上相關科系之教授、副教授,並有相關之得
          獎紀錄或學術著作者。
        2.成就卓著之藝術或文學理論家、評論家,且有著作者。
        3.蜚聲國內外藝壇或文壇,成就卓著之優秀藝術家或文學家。

四、評審原則:
  (一)兼顧傳統與創新,廣泛採納各種風格,依據作品之創意、創作理
        念(內涵)、技巧、表現風貌(風格)等重點進行評審。
  (二)辦理複審會議時,評審委員須於規定時間到場評審,並有五分之
        三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始能召開複審會議。
  (三)各組各項錄取特優一名、優選二名、佳作三名。
    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
    若干名。

五、評審過程: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初審及複審之評審表格,由承
    辦單位統一設計印製提供。
  (一)初審:
        1.承辦單位應將符合受理規定之各獎項應徵作品按收件先後順序
          分別編號,並連同本獎實施要點、評審要點、初審評審表及限
          時掛號回郵信封,寄送相關評審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參賽作品
          數量在五十件以上者,得視需要編號予以分組審查。
        2.評審委員應於收到應徵作品之日起三週內審閱完成,於初審評
          審表內勾選填列進入複審之作品或相關建議,並親筆簽名,寄
          回承辦單位。
        3.承辦單位依各獎項初審結果進行統計,進入複審之作品件數以
          不超過得獎名額之三倍件數為原則,但得視各該項收件作品數
          量酌予增減,由承辦單位完成入圍作品清單,並擇期召開複審
          會議。
  (二)複審:
        1.承辦單位應將各獎項之入圍作品,連同本獎實施要點、評審要
          點,於會議評審之日七日前,寄送予相關評審委員先行審閱。
        2.評審會議開始前,由評審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及該獎項評審感
          言撰稿人。
        3.由召集人主持複審評審會議,評審感言撰稿人於評審完成後七
          日內繳交評審感言。
        4.相關評審原則及評審方式,由召集人協商所有評審委員取得共
          識後再進行評審。
        5.評審程序:
         (1)先就入圍作品進行逐篇討論,廣泛交換意見,並列入紀錄。
         (2)進行第一次評審,承辦單位並應當場統計結果。
         (3)第一次評審後無法決議獲獎結果時,再進行第二次評審,直
            至產生得獎名單為止。
         (4)得獎名單產生後,承辦單位應當場製作得獎作品清單,並由
            出席評審委員簽名確認。

六、評審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