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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評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6月10日教育部臺社(五)字第91083621號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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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4月17日教育部臺(五)字第0920041740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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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教育部臺社(五)字第0930018340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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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0930176014B號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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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4年5月9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0940043865B號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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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0970046594C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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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0990099822B號令廢止;並自 10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