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實務工作經驗審查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規定之家庭教育專業人
    員實務工作經驗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六條所稱推展家庭教育機構
    、團體,指辦理家庭教育法所列相關家庭教育事項之下列機構、團體
    :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
    之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兼任職務年資折半計算;志願
    工作時數每年二百小時以上折算年資一年。

四、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應加蓋機關(構)、學校、團體印信及負
    責人簽名章。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格式如附件。

五、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為私立機構或團體開具者,並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機構或團體立案、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證許可之文
        件。
  (二)機構或團體組織章程。
  (三)機構或團體過去一年辦理與家庭教育有關工作之成果報告。

六、國外工作實務經驗證明,應檢附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
    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七、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其已通過審查者
    ,證書應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