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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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組別、等第、名額及獎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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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等第│名額│ 獎勵項目 │備 註│
│別│ │ │ │ │
├─┼──┼──┼──────┼────────┤
│ │特優│一 │獎金十萬元及│一、上列各項獎勵│
│ │ │ │獎狀一張 │ 名額如經審查│
│ ├──┼──┼──────┤ ,未達水準決│
│學│優等│三 │獎金六萬元及│ 定從缺時,得│
│術│ │ │獎狀一張 │ 視實際情形由│
│研├──┼──┼──────┤ 審查小組斟酌│
│究│甲等│五 │獎金四萬元及│ 調整。 │
│組│ │ │獎狀一張 │ 酌調整。 │
│ ├──┼──┼──────┤二、受獎者,除由│
│ │佳作│二十│獎金二萬元及│ 本部頒獎外,│
│ │ │四 │獎狀一張 │ 另函請主管教│
│ ├──┼──┼──────┤ 育行政機關及│
│ │入選│三十│獎狀一張 │ 服務學校予以│
├─┼──┼──┼──────┤ 獎勵表揚。 │
│ │特優│一 │獎金十萬元及│ │
│ │ │ │獎狀一張 │ │
│ ├──┼──┼──────┤ │
│實│優等│三 │獎金六萬元及│ │
│務│ │ │獎狀一張 │ │
│工├──┼──┼──────┤ │
│作│甲等│五 │獎金四萬元及│ │
│組│ │ │獎狀一張 │ │
│ ├──┼──┼──────┤ │
│ │佳作│二十│獎金二萬元及│ │
│ │ │四 │獎狀一張 │ │
│ ├──┼──┼──────┤ │
│ │入選│三十│獎狀一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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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函索申請書:請附回郵信封註明申請特殊教育研究著作獎勵,逕向承
辦單位索取。
(一)申請人資格:需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1.國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學前教育單位)從事特殊教育工作者。
2.福利機構、民間特殊教育團體、教育行政機關等單位服務者及特殊
教育學生家長。
(二)申請方式:
1.凡合乎申請資格者填寫申請書、切結書或共同作者同意書,透過服
務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務單位推薦送審(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已離職未滿三年者,可向原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可向當地縣、市教育局或學生就讀學校或所屬民間團體提出申請。
2.推薦者應於申請書推薦評語欄填寫評語,將申請人平日教學(工作
)研究過程、研究成果等事項扼要說明推薦評語。
(三)申請日期: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四)檢送資料:檢齊申請書、作品各四份及授權書,逕寄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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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函索申請書:請附回郵信封註明申請特殊教育研究著作獎勵,逕寄本
部委託之承辦單位索取。
(一)申請人資格:學術研究機構、民間團體或個人。
(二)申請方式:
1.凡合乎申請資格者填寫申請書、聲明書、授權書或共同作者同意
書(如附件)透過服務單位申請推薦(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已離職未滿三年者,可請原服務單位申請推薦。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可向當地縣、市教育局或學生就讀學校或所屬民間團體提出申
請推薦。
2.推薦者請於申請書推薦評語欄內將申請人平日教學(工作)研究
過程、研究成果等事項扼要說明並加以評語。
(三)申請日期: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受理。(每二年辦理獎助活動乙次,申請日期之年度依此類
推)
(四)檢送資料:檢齊申請書、作品各四份、切結書或共同作者同意書
,依左列方式之一檢送資料:
1.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國民中小學(含學前教育單位)、民間特殊
教育團體及家長請逕寄承辦單位。
2.國民中小學(含學前教育單位)請逕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科(課)彙整造冊後轉送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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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送作品條件:
(一)格式:不拘。
(二)範圍:有關特殊教育之理論、教學、評量、教材、教法、教具、
輔具、行政管理..........之研究及實務範圍。
(三)字數:內文以不超過二萬字為原則(附錄、參考文獻、附件等不
計算在內)。
(四)作品應以電腦打字並附磁片或以六00字稿紙書寫(字跡潦草或
不清、無法辨識者不予評審)。
(五)作品一式四份。
(六)作品摘要一式四份(字數約一仟字)。
(七)限三年內作品(以當年三月一日為計算基準)。
(八)凡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時,應於申請書中主動註明其他申請
獎勵名稱。
(九)申請獎勵每人以一件為限,惟近三年內其他作品亦得附送參考。
作品如為二人以上合作,請以一人名義提出申請,並說明本人負
責部分及檢附合作人之同意書。
(十)授權書一份,申請人應載明作品確為其創作且為著作財產權人,
作品如得獎,授權由教育部或指定之承辦單位編輯成冊,分送有
關單位及學校教師教學參考。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或撤銷
授權。申請人如將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第三人時,亦必與
該第三人約明上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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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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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工作內容 │ 辦理期限 │
│序│ │ │
├─┼──────────────┼──────┤
│初│由承辦單位負責資格審查,彙 │當年十二月三│
│審│整提報符合規定之參選作品, │十日前 │
│ │供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 │
├─┼──────────────┼──────┤
│複│由承辦單位依參選作品性質, │翌年七月一日│
│審│邀請學者專家及主管行政機關 │前 │
│ │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實質 │ │
│ │內容審查。 │ │
├─┼──────────────┼──────┤
│決│由教育部組成決審小組,決定 │翌年十月三十│
│審│最後獎勵名單。 │一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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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一)本項獎勵不得與其他單位舉辦之全國性(臺灣地區)獎勵重複申
請。
1.在其他單位已獲得全國性(臺灣地區)獎勵之作品,不得重複申
請。
2.凡在申請本項獎勵期間,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時,且在本獎
具公布前,已獲其他單位通知獲獎者,請即通知承辦單位。
3.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有妨礙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作品
曾獲全國性獎勵獲頒獎金之情事者,一經察覺即公布真相,並通
知所屬單位予以議處,如已頒發獎金,即請由推薦單位負責追回
申請人所頒獎金。
(二)申請本獎勵作品,得獎與否均不退還。
(三)得獎作品由本部委請承辦單位編輯成冊,分送有關單位及學校供
教師教學參考。
(四)申請獎勵作品限制:
1.非屬特殊教育之學術研究及實務工作之著作,不予受理。
2.大陸地區作品,不予受理。
3.曾獲政府或民間經費補助之專案報告或研究成果,不予受理。
4.學位論文(無論其研究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予受理。
5.學位論文改寫或摘要整理之著作,不予受理。
(五)申請書內容請申請人據實詳細填寫,若經查有不實情形,將通知
推薦單位予以糾正或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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