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特殊教育研究著作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獎勵組別、等第、名額及獎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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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等第│名額│  獎勵項目  │備            註│
│別│    │    │            │                │
├─┼──┼──┼──────┼────────┤
│  │特優│一  │獎金十萬元及│一、上列各項獎勵│
│  │    │    │獎狀一張    │    名額如經審查│
│  ├──┼──┼──────┤    ,未達水準決│
│學│優等│三  │獎金六萬元及│    定從缺時,得│
│術│    │    │獎狀一張    │    視實際情形由│
│研├──┼──┼──────┤    審查小組斟酌│
│究│甲等│五  │獎金四萬元及│    調整。      │
│組│    │    │獎狀一張    │      酌調整。  │
│  ├──┼──┼──────┤二、受獎者,除由│
│  │佳作│二十│獎金二萬元及│    本部頒獎外,│
│  │    │四  │獎狀一張    │    另函請主管教│
│  ├──┼──┼──────┤    育行政機關及│
│  │入選│三十│獎狀一張    │    服務學校予以│
├─┼──┼──┼──────┤    獎勵表揚。  │
│  │特優│一  │獎金十萬元及│                │
│  │    │    │獎狀一張    │                │
│  ├──┼──┼──────┤                │
│實│優等│三  │獎金六萬元及│                │
│務│    │    │獎狀一張    │                │
│工├──┼──┼──────┤                │
│作│甲等│五  │獎金四萬元及│                │
│組│    │    │獎狀一張    │                │
│  ├──┼──┼──────┤                │
│  │佳作│二十│獎金二萬元及│                │
│  │    │四  │獎狀一張    │                │
│  ├──┼──┼──────┤                │
│  │入選│三十│獎狀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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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函索申請書:請附回郵信封註明申請特殊教育研究著作獎勵,逕向承
    辦單位索取。
(一)申請人資格:需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1.國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學前教育單位)從事特殊教育工作者。
    2.福利機構、民間特殊教育團體、教育行政機關等單位服務者及特殊
      教育學生家長。
(二)申請方式:
    1.凡合乎申請資格者填寫申請書、切結書或共同作者同意書,透過服
      務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務單位推薦送審(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已離職未滿三年者,可向原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可向當地縣、市教育局或學生就讀學校或所屬民間團體提出申請。
    2.推薦者應於申請書推薦評語欄填寫評語,將申請人平日教學(工作
      )研究過程、研究成果等事項扼要說明推薦評語。
(三)申請日期: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四)檢送資料:檢齊申請書、作品各四份及授權書,逕寄承辦單位。

四、函索申請書:請附回郵信封註明申請特殊教育研究著作獎勵,逕寄本
  部委託之承辦單位索取。
  (一)申請人資格:學術研究機構、民間團體或個人。
  (二)申請方式:
      1.凡合乎申請資格者填寫申請書、聲明書、授權書或共同作者同意
        書(如附件)透過服務單位申請推薦(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已離職未滿三年者,可請原服務單位申請推薦。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可向當地縣、市教育局或學生就讀學校或所屬民間團體提出申
        請推薦。
      2.推薦者請於申請書推薦評語欄內將申請人平日教學(工作)研究
        過程、研究成果等事項扼要說明並加以評語。
  (三)申請日期: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受理。(每二年辦理獎助活動乙次,申請日期之年度依此類
        推)
  (四)檢送資料:檢齊申請書、作品各四份、切結書或共同作者同意書
        ,依左列方式之一檢送資料:
      1.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國民中小學(含學前教育單位)、民間特殊
        教育團體及家長請逕寄承辦單位。
      2.國民中小學(含學前教育單位)請逕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科(課)彙整造冊後轉送承辦單位。

五、檢送作品條件:
  (一)格式:不拘。
  (二)範圍:有關特殊教育之理論、教學、評量、教材、教法、教具、
        輔具、行政管理..........之研究及實務範圍。
  (三)字數:內文以不超過二萬字為原則(附錄、參考文獻、附件等不
        計算在內)。
  (四)作品應以電腦打字並附磁片或以六00字稿紙書寫(字跡潦草或
        不清、無法辨識者不予評審)。
  (五)作品一式四份。
  (六)作品摘要一式四份(字數約一仟字)。
  (七)限三年內作品(以當年三月一日為計算基準)。
  (八)凡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時,應於申請書中主動註明其他申請
        獎勵名稱。
  (九)申請獎勵每人以一件為限,惟近三年內其他作品亦得附送參考。
        作品如為二人以上合作,請以一人名義提出申請,並說明本人負
        責部分及檢附合作人之同意書。
  (十)授權書一份,申請人應載明作品確為其創作且為著作財產權人,
        作品如得獎,授權由教育部或指定之承辦單位編輯成冊,分送有
        關單位及學校教師教學參考。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或撤銷
        授權。申請人如將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第三人時,亦必與
        該第三人約明上開授權。

六、審核程序:
┌─┬──────────────┬──────┐
│程│          工作內容          │  辦理期限  │
│序│                            │            │
├─┼──────────────┼──────┤
│初│由承辦單位負責資格審查,彙  │當年十二月三│
│審│整提報符合規定之參選作品,  │十日前      │
│  │供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            │
├─┼──────────────┼──────┤
│複│由承辦單位依參選作品性質,  │翌年七月一日│
│審│邀請學者專家及主管行政機關  │前          │
│  │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實質  │            │
│  │內容審查。                  │            │
├─┼──────────────┼──────┤
│決│由教育部組成決審小組,決定  │翌年十月三十│
│審│最後獎勵名單。              │一日前      │
└─┴──────────────┴──────┘

七、附則
  (一)本項獎勵不得與其他單位舉辦之全國性(臺灣地區)獎勵重複申
        請。
      1.在其他單位已獲得全國性(臺灣地區)獎勵之作品,不得重複申
        請。
      2.凡在申請本項獎勵期間,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時,且在本獎
        具公布前,已獲其他單位通知獲獎者,請即通知承辦單位。
      3.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有妨礙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作品
        曾獲全國性獎勵獲頒獎金之情事者,一經察覺即公布真相,並通
        知所屬單位予以議處,如已頒發獎金,即請由推薦單位負責追回
        申請人所頒獎金。
  (二)申請本獎勵作品,得獎與否均不退還。
  (三)得獎作品由本部委請承辦單位編輯成冊,分送有關單位及學校供
        教師教學參考。
  (四)申請獎勵作品限制:
        1.非屬特殊教育之學術研究及實務工作之著作,不予受理。
        2.大陸地區作品,不予受理。
        3.曾獲政府或民間經費補助之專案報告或研究成果,不予受理。
        4.學位論文(無論其研究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予受理。
        5.學位論文改寫或摘要整理之著作,不予受理。
  (五)申請書內容請申請人據實詳細填寫,若經查有不實情形,將通知
        推薦單位予以糾正或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