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藝術與人文學習列車活動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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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配合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結合社教文化機構與學校資源,促進雙
    方互動交流,擴增學習範疇,以豐富藝術教育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限與補助對象
    本專案補助期限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為期三年,而後移由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理,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
    市)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所申請辦理之相關活動,應結合九年一貫課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
        域之精神,配合地方特色、學校及實際需要。
  (二)補助活動型態以下列三種為主:
        1.主題研究:結合學者專家、社教機構或民間專業團體共同規劃
          ,由教師帶領學生進行社區藝文教育資源之調查。
        2.傳習活動:由各地藝文工作者、民間藝師及藝術專業教師到校
          傳習為主,並結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共同設計學習單及教
          材製作。
        3.展演活動: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需求,邀請展演團
          體、博物館作校內外展演、參觀及教學活動。
  (三)每一補助案,其基準如下:
        1.講師鐘點費:
         (1)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與
            主辦單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
         (3)內聘,主辦單位人員,每節鐘點費新臺幣八百元。
        2.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有住宿之事實者):比照相當職級
          之差旅支給。
        3.膳食費(含茶水費):最高每人全天新臺幣四百元計,半天新
          臺幣二百元計。
        4.場地租借費及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一萬
          元。
        5.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6.戶外活動租車費:每輛次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7.雜支(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活動總
          經費百分之五內支用。
        8.請參考「接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經費項目」
          及「接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不予經費補助項目」二表(如
          附件一–一、一–二)。
        9.其他補助項目未能逐項列舉者,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編列之。

四、補助原則
    活動經費由申請單位提出,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分
    區專案審核小組初審後,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複審
    小組依下列原則審核補助:
  (一)每案經費補助額度:
        1.主題研究:每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2.傳習活動:主要用於教材、講師費等業務費用,每案補助新臺
          幣五萬元至十五萬元。
        3.展演活動:每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十五萬元。
  (二)各縣市總經費補助額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全
        年度之所提案件總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
  (三)經費運用原則:本專案係經常門補助,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
        更用途。但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並事先報本部核
        備者不在此限。
  (四)審查補助優先考量之條件如下:
        1.配合九年一貫課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精神與內涵者。
        2.結合社區資源、聯盟策辦活動者。
        3.學校位處偏遠,藝文教育資源不足者。
        4.計畫多元完整,足以帶動地方藝文風氣者。

五、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位應擬具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
        附件二,一式三表),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各縣(市)政府(聯絡人資料如附件三)提出申請。
  (二)初審: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依所轄地域,分區組
        成專案審核小組進行初審(如附件四),並將初審通過之提案分
        類彙整,排列優先順序後,連同申請表件及審查會議紀錄於每年
        五月二十日前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逾期視同
        放棄。
  (三)複審: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應敦聘藝術教育委員會專
          案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組成複審小組(如附件
          五),就轄內分區所提計畫進行複審,並核定補助額度。
        2.複審小組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完成複審,六月二十日公告結果;
          本部將定期評鑑訪視輔導。

六、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經費核撥: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依受補助總經費統一納入
        預算,並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一般收據附納入預算證明
        送本部請款撥付。
  (二)經費核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於活動辦理完竣
        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六)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
        件七)送本部核結,原始支出憑證留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政府保管。為配合會計年度至遲於十一月底核結完畢。
  (三)經費結餘款處理: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
        理。

七、獎勵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或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

八、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期限辦理。但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
        ,須於事前報本部核備。
  (二)本部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或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
        員協助,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
        、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
        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其涉有不法涉及刑事
        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三)受補助單位以成果報告為基本,加入活動照片做成網頁,放在貴
        單位網站上,與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提供之專案活動內
        容之網址做連結,再由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與本部「藝
        術與人文學習列車」網站做連結。
  (四)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
        經費繳回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