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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藝術與人文學習列車活動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0990143303C號令廢止;並自即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2日教育部臺社(五)字第09200621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92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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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教育部臺社(五)字第093000250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8點;並自93年1月15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藝術與人文學習列車活 動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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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0990143303C號令廢止;並自即 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之一-接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經費項目
附件一之二-接受教育部補助之機構學校不予經費補助項目
附件二-甲表
附件二-乙表
附件二-丙表
附件三-全國社教課通訊錄
附件四-初審表
附件五-複審彙整表
附件六-成果報告
附件七-結算表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