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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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為獎勵僑生研習中華文化課程起見,特設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
  生中華文化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民
      或社會科學概論)、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四學分以上之學年
      平均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在
      八十分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百分之
      二十之名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二、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程
      或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修習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六千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四千元及獎狀乙紙。
  三、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二千元及獎狀乙紙。
  獲獎僑生均發給定額二千元之圖書禮券。
  本獎學金每年頒發一次。

  申請本獎學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僑生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一之規定填寫申請表,
      及本校前學年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二、轉學生得持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三、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僑生申請表件加以審查後,檢具附
      件二規定之合格名單三份及申請僑生之學年成績單一份,函報教育
      部核辦。

  本獎學金得獎人之評定,由教育部有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經教育部核定之得獎學生,由肄業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函報教育部發給獎
  金及獎狀。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限制領受其他獎助學金。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4(1)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七冊 10377頁
@[附件二]4(2)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七冊 103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