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雇主聘僱外國留學生,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理: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留學生。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留學生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留學生。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留學生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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