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補習班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運動補習班需以段級為技能標準者,應於每期修習期滿時,商請各該項
  全國性運動組織舉行段級鑑定考試,合格者由各該項全國性運動組織頒
  給證明書。
  前項段級鑑定及證書頒發辦法,由各該項全國性運動組織訂定,報教育
  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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