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輔導設有體育班之學校,遴聘或合聘領有運動防護員證書之人
員或物理治療師,辦理學生運動防護工作。
體育班得結合運動志工,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
學校聘任、進用、運用之第一項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應依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
    (一)考量目前體育班實務運作,學校所聘用之運動防護員、物理治
          療師工作負荷大,爰增列輔導學校自行遴聘運動防護員或物理
          治療師,俾符合實務現況;又採用巡迴等方式協助,亦屬辦理
          學生運動防護工作,爰刪除相關文字。
    (二)另查目前教育部體育署僅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聘用運動防
          護員或物理治療師經費;於經費全面到位補助前,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體育班如有需辦理運動防護專業知能研習或相關事項
          時,仍可延聘轄區附近高中體育班學校所聘之運動防護員或物
          理治療師辦理體育班學生運動防護工作。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學校遴聘之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為學校聘任、進用、
    運用之其他人員,渠等係適用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
    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
    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爰修正所適用之條號,並明文依其規定辦理,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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