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
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設班基準及發
展之運動種類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一)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自一年級起,每年級設立一班
          ,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並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類;其增加
          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自一年級起,每年級設立一班
          ,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並應與所屬高級中等學校體
          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相同。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每
          年級得設立二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並應與所屬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相同。
二、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
    以四類為限。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類,其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
          辦運動種類為限。
    (二)經專案核准每年級設立二班者,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三類;其
          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不受前項第
二款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修正序文,調整體育班設班基準及發展之運動種類規定之文字順序。
二、修正第一項:
    (一)第一款:修正分列二目規定,說明如下:
          1.第一目:
           (1)依現行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年級體育班以設立一
              班為原則,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
              二班以上,且其原發展之運動種類為田徑、游泳或體操之
              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動種類,係限縮增設之體育班
              發展運動種類。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規劃各該體育人才三級銜接培訓之實務考量,爰
              第一目修正增加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運
              動種類為限,與第二款對於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運動
              種類之規定一致,俾增加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之彈性,以
              符合地方政府發展地方運動特色及三級體育人才銜接培訓
              需求。又依第六條規定,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
              自一年級起設立體育班,爰酌修相關文字。
           (2)考量少子女化趨勢,體育班招生不易,每年級設三班以上
              體育班非屬正常現象,亦不利學校體育班經營管理,且依
              實務現況,多數體育班每班人數至多二十多人(每班招收
              十五人為基本成班門檻)且未有每年級設立二班以上體育
              班之情事,爰修正規定,明定僅得設立二班,以符實務現
              況,並未限縮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之班級總數發展
              。
          2.第二目:
           (1)依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國中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
              三類為限、高中體育班以四類為限,造成完全中學體育班
              銜接培訓困擾,爰明定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其發
              展之運動種類得以四類為限,並應與高級中等學校發展之
              運動種類相同。
           (2)惟因考量國中體育班之學生來源,仍由各該地方政府轄區
              內入學,不同於高中體育班學生來自全國,為避免體育班
              發展之運動種類過多,影響學校師資員額、經費、場地及
              課程安排等考量,爰是類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之
              體育班,除同意其發展之運動種類數量與高級中等學校體
              育班相同外,如有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每年級設立二
              班之情事,其發展運動種類數量仍以四類為限,以避免浮
              濫,影響運動培訓。
    (二)第二款,修正分列二目規定,說明如下:
          1.第一目:基於地方政府規劃體育人才三級銜接培訓之考量,
            增列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
            類,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2.第二目:由現行第二款後段文字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
            考量少子女化趨勢,體育班招生不易,每年級設三班以上體
            育班非屬正常現象,亦不利學校體育班經營管理,且依實務
            現況,多數體育班每班人數至多二十多人(每班招收十五人
            為基本成班門檻)且未有每年級設立二班以上體育班之情事
            ,爰修正規定,明定僅得設立二班,以符實務現況,並未限
            縮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班級總數發展。
    (三)各款所稱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指依據奧林匹克憲章
          ( Olympic Chapter)第四十五條一點三點一規定所列之田徑
          、划船、羽球、籃球、拳擊、輕艇、自由車、馬術、擊劍、足
          球、高爾夫、體操、舉重、手球、曲棍球、柔道、角力、游泳
          、現代五項、橄欖球、跆拳道、網球、桌球、射擊、射箭、鐵
          人三項帆船、排球等二十八種運動種類,及參考各屆奧林匹克
          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之競賽運動種類。
三、刪除現行第二項:現行條項內容移列至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將體育班
    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後教育階段發展之運動種類規定之說
    明,納入申請設立體育班、新增或調整運動種類時之說明事項。
四、第二項,由現行第三項移列,並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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