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申請設立體育班者,於國民小學以五年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 以一年級為限。
考量體育班運動種類之培訓發展及學生課程銜接,並符合第三條所定體育 班之設班目標,爰修正本條文字,明確規範體育班設立之起始年級,國民 小學自五年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逐年實施並自然增班 、銜續發展,而非任一年級均可新設立體育班,俾利運動種類培訓發展及 學生課業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