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學校申請設立體育班者,於國民小學以五年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
以一年級為限。
〔立法理由〕
考量體育班運動種類之培訓發展及學生課程銜接,並符合第三條所定體育
班之設班目標,爰修正本條文字,明確規範體育班設立之起始年級,國民
小學自五年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逐年實施並自然增班
、銜續發展,而非任一年級均可新設立體育班,俾利運動種類培訓發展及
學生課業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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